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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牛攒了一个月凑够了500块去村里发廊包夜卖淫女翠花,谁知翠花是个性饥渴的女人,在大牛经过五个小时的运动后,翠花依旧没有满足,甚至是愿意主动倒贴500块给大牛,大牛答应。期间翠花要求大牛多次变化姿势,忽然大牛感觉身体内部不适,滚倒在地上抽搐,翠花吓得赶紧穿上衣裤跑走,导致大牛来不及就医,最终大牛因为运动过于激烈导致肾脏完全破裂死亡。
那么问题就来了,大牛和翠花在进行运动的过程中,由于运动激烈导致肾脏破裂死亡,卖淫女翠花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在认定翠花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之前,毫无疑问翠花需要接受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我国禁止卖淫、嫖娼行为,大牛死了不予追究,翠花作为卖淫女接客,需要被处于五日一下行政拘留,并且罚款500元。
对于大牛的死亡,要分两个阶段分析翠花的法律责任。在大牛倒地前,虽然是因为翠花的剧烈运动,才最终爆发大牛肾脏破裂死亡。但翠花作为一个性服务人员,不可能知道大牛身体存在问题,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因此,如果仅仅是因为翠花的剧烈运动就认定大牛的死与翠花有关,对翠花来说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翠花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其理由就在于大牛倒地抽搐,眼瞅着病情加重,却丢下大牛逃跑。大牛嫖娼的地点在翠花的发廊里,而且在狭小的房间内,翠花面对已经倒地抽搐的大牛,在法律上就有一定的救助作为义务。这种义务来源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的,因为它排除了他人对大牛救助的可能性。
这种作为义务并不是要求翠花要完全将大牛救助好,只需要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比如说及时拨打120,叫人来帮忙等,翠花却在能够做到这些事情的情况下,不积极履行作为义务,反而自己跑走,这就属于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严格说是一种不作为的杀人罪。
至于其主观上,应该不具有有故意内容,最多也只是一种过失,按照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翠花也是真的倒霉!(图文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