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健次工作室发律师声明 将起诉追责造谣者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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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发文称接受北京檀健次文化传媒工作室之委托,委派本所刘芳律师、李梦杰律师,就互联网平台中出现的针对檀健次先生的不实及侮辱性言论,代理檀健次先生发布本律师声明。

檀健次工作室随后转发并称“侵权言论我们必将追责到底,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声明如下: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檀健次文化传媒工作室(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委派本所刘芳律师、李梦杰律师(以下统称“本所律师”),就互联网平台中出现的针对檀健次先生的不实及侮辱性言论,代理檀健次先生发布本律师声明。

近日,有个别网络用户,包括但不限于新浪微博用户”或许你见过风吗”(UID:5888624307)、 新浪微博用户“倦枕南山不知年”(UID:2139383984)、新浪微博用户“比人很懒不想留下姓名” (UID:7561595383)等,在互联网平台捏造、散布针对檀健次先生的虚假信息,并肆意发表抹黑檀健次先生的言论(以下统称“侵权信息)

上述侵权信息中关于檀健次先生的内容,系其发布主体通过强行关联等方式无中生有、恶意捏造的谣言,与事实截然相悖。同时,上述侵权信息具有严重误导牡、负面指向枚的贬低檀健次先生的内容,误导部分网络公众对檀健次先生的名誉作出否定性及负面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烙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何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等相关法津法规的规定,以诽谤、诋毁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上述侵权信息发布主体以侮辱和诽谤的方式直接诋毁檀健次先生的人格尊严以及名誉,已经构成了对檀健次先生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郑重告知上述侵权信息的发布主体,务必于本律师声明发布之时,立即删除全部 侵权信息并消除影响。否则,本所律师将根据委托人的进一步委托,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提 起民事诉讼、向有关部门举报等一切合法手段,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檀健次先生的人格尊严以及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正值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开展“清朗”专项行动之际,互联网社交媒体上失序的漫骂、 造谣、攻击等网络乱象将遭到重点打击、全面清理,以实现网络文化良性发展,共同营造文明健康的网上精神家园。鉴于此,本所律师在此也提醒广大媒体和各位网友,尊重国家法律、尊重人格尊严,切勿发表侵权言论,也勿对上述侵权信息进行传播、扩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 网络环境,共同宣吻社会良好风尚。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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