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问题来了,对尸体进行奸污的大牛,究竟应该如何定罪呢?
大牛不构成强j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中的任何犯罪都要求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要相统一。也就是说,犯罪的认识和犯罪的行为都要指向同一个犯罪。强j罪的犯罪模型是: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妇女的反抗,使得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进而达到行为人奸淫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到j污的对象必须是个女活人,这样的话,才能够在强奸罪的范畴内实现主观与客观相互统一的犯罪评价。
然而,奸污尸体的大牛当时以为女子已经死亡,躺在那里的只是一具尸体。在主观上并没有强j的故意,只有侮辱尸体的故意,所以自然不能够认定为“强j罪”。
大牛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第九条规定了“侮辱尸体罪”这个罪名。那么j污“尸体”的大牛是否能够构成本罪呢?这个罪的客体法律规定就是“尸体”,若是真正的尸体,毫无疑问,自然会构成本罪。可是这个案件中,问题在于,“尸体”因为大牛的j侮行为受到刺激,而中途苏醒了过来。现实中并没有一个尸体的存在。看似不符合该罪的客体标准,那么大牛应该无罪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大牛依然构成“侮辱尸体罪”
尽管本罪的客体是“尸体”,现在的问题就在于:活着的人能不能被解释评价为尸体。按照司法解释及相关的规定,我们认为“活人是可以被评价为尸体的”。活人与尸体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那口气”,如果没有,那就是尸体,有的话那就是活人。用等式来表示:尸体+那口气=活人。也就是说,活人可以为包容评价为一具尸体,活人具有尸体的特征。把奸侮活人认定为侮尸体,是在逻辑上没有毛病的。
由此,可以认定大牛触犯“侮辱尸体罪”,因为大牛主观上具有j侮尸体的故意,按照将活人评价为尸体的解释,客观上具有j侮尸体的行为。大牛的主观与客观相互一致,自然可以认定大牛犯“侮辱尸体罪”。
这样的定罪,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不会冤枉大牛,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定罪,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若是不这样的定罪,认为大牛无罪,普通人怕是接受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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